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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米乐m6人员将废品存放在闲置商铺北京一物业被判支付占用使用费

时间:2024-08-15 07:14:10 作者:admin 点击:

  米乐m6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闲置商铺被保洁人员占用”的案件。新京报记者获悉,李先生和郑女士购买的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处商铺,由于周围环境等原因一直空置,后来保洁人员将废品存放在房间,李先生、郑女士遂将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某北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郑女士称,其二人为涉案商铺所有权人,某北分服务公司系案涉商铺的物业公司。自2017年10月起,李先生、郑女士多次发现其商铺被违法侵占,废品占满整个房间,且存在他人居住的痕迹。

  李先生、郑女士与某北分服务公司多次交涉,但对方均未予理会,侵占行为持续至今米乐m6。案涉房屋房门损坏、脏乱不堪、异味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北分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9万余元,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服务公司、某北分服务公司称,某北分服务公司虽是案涉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并非实际侵占案涉商铺的侵权主体,保洁人员才是实际的房屋侵占使用人。其次,因李先生、郑女士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扩大商铺被侵害损失,因此扩大部分损失,应由李先生、郑女士自行承担。同时,案涉商铺实际并不存在预期租金收益,房屋被占有并没有产生额外的租金损失,该房屋占有使用费也不应由某北分服务公司承担。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铺的权利人为李先生、郑女士,案涉商铺物业管理公司为某北分服务公司。李先生、郑女士提交的照片及视频显示:案涉商铺内堆放有纸盒等杂物。某北分服务公司主张,堆放杂物系保洁人员行为。公司将案涉商铺保洁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保洁公司,保洁人员为第三方公司派驻,与公司无关,并提交了其与第三方公司签署的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对此,李先生、郑女士不予认可。

  李先生、郑女士称,2017年、2018年曾多次发现堆放杂物情况,都自行清理,后来为保留证据,发现后上锁未清理米乐m6,且多次找某北分服务公司协商清理及赔偿事宜,始终未有回应,直至2023年8、9月,某北分服务公司人员才与二人沟通,但未能协商一致。某北分服务公司称,2023年9月因催收物业费才得知此事,此前并无反馈记录,并称李先生、郑女士自行上锁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属于扩大损失。

  诉讼中,某北分服务公司与李先生于2024年5月28日到场,由某北分服务公司将案涉房屋内杂物清理完毕。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米乐m6,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米乐m6,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商铺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堆放杂物,影响房屋使用,虽某北分服务公司称侵权主体为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的保洁人员,但该保洁人员工作区域及工作范围属于某北分服务公司指定与管理范围,接受某北分服务公司监督和管理,且某北分服务公司属于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故某北分服务公司应属于本案赔偿主体。

  对于李先生、郑女士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案涉房屋为商品房,屋内堆放杂物且未能及时清理,必然会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产生一定影响,但李先生在自发现杂物、与某北分服务公司未能协商一致后,仍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案涉房屋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故对于李先生、郑女士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周边租金及租赁情况、双方行为等因素,判决某北分服务公司支付李先生、郑女士占有使用费3万元。

  法官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有权人对自身所有的房屋享有管理米乐m6、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他人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房屋构成妨害物权,侵权人应承担将占用物品清退的责任。

  同时,经营性房屋虽因诸多因素未进行租赁,但并不改变其用于获益的目的和性质,因此,无权占有该房屋的除负担排除妨害义务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需要根据房屋使用情况、同地段租金、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在发现房屋被侵占后不能一味放任该损失产生达到以此获益的目的,所有权人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发函、诉讼或保留证据后先行清理等措施,避免损失的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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