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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18 03:15:02 作者:admin 点击:

  米乐m62011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了7件行政法规,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为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去年全面清理规章工作的基础上,由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照国务院令第588号米乐m6,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专项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作相应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清理的范围是与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的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制定或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是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和修改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省政府、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过清理,切实解决我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令第588号相违背、相抵触的问题。对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对与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107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有关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原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1年9月30日前送省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拟废止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按照立法规范一并上报送审稿米乐m6。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依照职责权限按照第(二)项的要求予以废止或修改米乐m6,清理结果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米乐m6,同时抄送省法制办。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所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要将规章清理情况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米乐m6,同时抄送省法制办。

  清理日常工作由省法制办承担,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要组织工作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送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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