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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部门解读丨《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时间:2024-01-18 03:15:10 作者:admin 点击:

  米乐m6为了加强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米乐m6、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7月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对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是坚持依法立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有效制度供给和充分发挥立法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们组织开展了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清理工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清理工作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如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重视不够,清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清理程序执行不严和清理内容不全面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对清理的程序、标准以及有关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草案)》共26条,主要规范了规章清理的范围、责任主体、清理方式、清理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高、责任重,需要各级各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为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办法(草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以及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并对清理内容依法进行审查修改”等方面的责任;三是,明确了起草执行部门在“组织开展定期清理、日常清理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责任。鉴于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的复杂性,《办法(草案)》还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时,应当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标准、清理程序米乐m6、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并可以召开专门的会议或者印发专门的文件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必要时,可以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

  对规章的清理方式,《办法(草案)》规定了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等四种方式,并要求“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从多年来的清理工作看,我省已对规章组织过多次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起草执行部门也基本能够及时开展日常清理工作,而定期清理则未曾组织开展。为了将清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办法(草案)》对开展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和日常清理的适用情形分别予以列明,包括“上位法进行重大修改、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部署开展清理”等。同时,还专门对定期清理作出规定:“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5年的间隔时间,对本部门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全部规章进行定期清理。但是,已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全面清理、专项清理的,起草执行部门可以不再组织定期清理。”

  清理工作不彻底、留存问题较多,除法律制度调整频繁和改革发展实践进展快速等客观因素外,还与清理工作标准不统一,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适用情形不明确,有着直接的关系。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草案)》以列举的形式分别对应当进行修改和废止、宣布失效的情形作出规定,以便于在清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其中,应当进行修改的包括八个方面,例如“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放松要求、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减损其合法权益”、“不适应本省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等等;应当废止米乐m6、宣布失效的情形包括六个方面,例如“上位法已被废止、宣布实效”、“规章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米乐m6,等等。

  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特征。规章清理工作作为政府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要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公众参与。为此,《办法(草案)》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可以向起草执行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二是米乐m6,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要求,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必要的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其他必要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四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清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执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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