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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下班打卡时突然晕厥死亡米乐m6谁之责?

时间:2024-05-20 16:05:05 作者:admin 点击:

  米乐m6何某是某保洁公司的保洁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被外派至某物业公司上班。某天,何某在结束一天的工作后,排队打卡时感觉身体不适,便进入物业公司休息室休息。在休息过程中,何某突发晕厥,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何某家属认为,在何某出现身体异常情况时,保洁公司未将何某及时送医,导致何某错过最佳救助时间,不治身亡。另外,事发前,何某已经连续加班10天,每日工作时间超12个小时,公司安排的过度劳动是何某病发致死的直接原因。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保洁公司认为,何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突发所致,与该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何某晕厥后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并告知发病情况并要求家属到场处理。家属未告知何某的病情也未要求公司送医,应自行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虽在事发前连续值班10天,但值班内容不包含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不可能造成何某劳累过度。另外,事发当日何某和他人曾发生过激烈争吵,何某情绪激动也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综上,该公司认为何某的死亡与其从事劳务工作没有关联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米乐m6,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米乐m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米乐m6,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病发前被保洁公司派遣,连续工作10天未休息,其中每日从事保洁工作8小时,值班4小时,明显超出了个人劳动的必要限度和合理强度。结合鉴定意见所载明的诱发因素,何某因高血压性脑出血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为劳累过度,故何某因劳累过度致右侧丘脑病理性出血并破入脑室,该事实应予以确认米乐m6,最终,法院对何某的损失金额进行了评析,认定何某的各项损失为37万余元。

  在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法院认为,何某与保洁公司之间形成了非个人劳务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何某在其病发至晕倒的一个多小时内,未积极进行自救,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保洁公司对何某的死亡损害承担9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最终判令保洁公司赔偿何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个人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米乐m6,在认定归责原则上,法院目前仍倾向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对此,希望用工单位能够认识到,相对于个人而言,用工单位在风险分担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用工单位作为获益方应当为劳务者提供更为充分的权益保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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